首页 > 新闻中心 > 重要通告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 系统动态
  • 行业资讯
  • 重要通告
  • 重要通告
    中国船燃信息管理系统用户账号及权限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18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燃)所运维的通讯类系统用户账号的申请与审批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系统安全、有序、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

    用户:系统的使用、维护人员。

    用户账号:在系统中设置与保存、用于授予用户合法登陆和使用系统用户权限的信息,包括用户名、密码以及用户真实姓名、公司(部门)等基本信息内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管理部门

    1、总部信息管理部负责系统账户的管理工作,根据使用公司(部门)操作人员账号申请,完成系统账户的管理工作。

    2、信息管理部负责系统账户的定期抽查和问题账户的筛选处理工作,确保系统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3、信息管理部负责各公司(部门)系统账号使用情况的评价和通报工作,积极协调解决系统使用中账户相关的各类问题。

    第四条 使用公司(部门)

    1、总部各部门及二级公司是系统的主要使用用户

    2、使用公司(部门)要加强系统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严格的账户检查核对机制,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

    3、按照系统账户管理规定和程序,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完成好系统人员账户的申请、停用和清理工作。

    4、做好本公司(部门)人员账户密码定期修改的督促和跟踪检查工作。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基本原则

    实名制管理原则:为保证系统用户的运行安全和对用户行为跟踪检查,用户账号的申请实行“实名制”管理方式。

    业务匹配原则:系统使用人员的系统账号及相关权限应与本人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相匹配。既要防止所分配权限不足影响系统使用,也要防止分配不必要的权限。

    安全保密原则:系统用户账号和密码是系统中用户的唯一身份验证。所有用户均需要注意安全保密,不得泄露本人的账号密码,不得打听、窃取他人的账号密码。若因用户账号密码泄露造成损失账号持有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章 申请管理

    第六条 账号申请

    1、任何一个用户账号的申请与开通均必须经过统一制定的账号申请与审批备案管理流程。

    2、系统用户账号的申请开通、停用、变更、密码初始化等账号管理工作均使用统一制定的《用户账号申请单》办理。

    3、《用户账号申请单》包括三部分内容:(1)申请人情况;(2)账号申请情况;(3)相关部门意见。其中申请人情况和账号申请情况两部分由申请人填写,要在申请人情况栏中提供真实姓名、隶属公司(部门)等信息,在账号申请情况栏中依据工作实际情况与需要填写。

    4、申请人所在公司(部门)要做好申请单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并签署意见。申请系统账户时,要将申请单提交信息管理部统一办理。二级公司系统使用人员要将申请单提交本公司系统管理部门办理,办妥后须将申请单提交信息管理部备案留档。

    第五章 停用或删除管理

    第七条 账号的停用或删除

    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由各公司(部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相应系统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个小时内进行账号停用或删除。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账号安全

    1、不同用户的账号彼此之间不得随意借用,因人为操作造成系统数据或功能异常,均由拥有该账号的用户负责。

    2、如果用户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而不允许继续使用系统时,其所在公司(部门)应督促和确保该用户离职前及时申请注销相关用户账号;不论原用户是否知晓或同意,均禁止将其原账号转交其他人员继续使用。

    第九条 密码安全

    1、设置用户密码是用户登录系统时身份合法性认证的重要手段,用户密码的设置应尽量复杂化,密码长度一般不少于8位(必须包含字母及数字),并做到每三个月更换新密码。密码遗忘时可向系统管理员申请密码初始化。

    2、若发现账号密码泄露,用户须立即报告系统管理员及时采取停用账号措施,并在报告后的24小时内向信息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详细情况,以便协助核查系统内数据和系统运行情况,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将危害程度降至最低。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应加强系统账号的档案管理工作,以强化用户账号的申请、审批、创建、停用以及密码重置等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由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八章 罚则

    第十一条 账号使用人员违反账号安全管理等制度的,视情由信息管理部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处罚。造成公司数据泄密的,公司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管理部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信息化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